条清罐作业部门应当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第二条清罐指挥官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必须到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发现的问题。第三条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主管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四条清罐作业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及相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任何操作人员进入罐内进行检查或操作时,必须在罐内人孔外设置专职监护人,监护人不得同时监护两个操作点。第六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加强现场安全巡视检查,并有权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七条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员应当对交接班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设备。第八条工作场所应当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者围栏,并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督设置的安全界标或者围栏。第九条进罐作业必须实行进罐作业票制度,以确保安全。第十条为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进入油罐的操作人员在油气浓度为油品爆炸下限的4-40%时,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2、当油气浓度超过油品爆炸下限的1%和低于4%时,操作人员可以在不佩戴呼吸器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进入罐内,但应佩戴防毒口罩,每次操作不得超过15分钟;同时,每个工作日多重复四次,间隔不少于1小时。类似过滤式呼吸器(如过滤式防毒面具)也可用于此浓度,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得低于18%。3、当油气浓度低于油品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工作8小时。
第十一条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等。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进行供气。第十二条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应当保证适当佩戴,性能良好,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所有事项。呼吸软管内外表面不得被油污染。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吃饭或喝水。每天饭前饭后,操作人员应在指定地点换衣服洗澡,换工作服,用肥皂洗脸、洗手、刷牙漱口。第十六条罐内油气浓度因作业影响超过允许值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七条当油箱及其作业场所的油气浓度超过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35米范围内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卧式油箱可缩小50%)。进入现场清洗作业时,必须引进现场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并符合有关安全用电规定。在这个地方要严格防止铁等相撞击。